创建时间:2023-07-25 15:34 最后编辑时间:2023-11-14 15:24
支持当月纸质蓝字或红字发票进行作废,但不包括成品油发票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、跨月发票以及已作用途确认的发票
1、法人、财务负责人或有开票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端,通过【我要办税】--->【开票业务】,选择【纸质发票业务】进入纸质发票业务的二级首页功能页面;
2、选择【纸质发票作废】;
3、选择【填开作废】页签,勾选所需作废的发票,点击【批量处理】或单独单击操作列表的“作废”,弹出发票作废界面;
4、在发票作废界面输入作废原因,点击提交;
5、系统完成作废发票规则校验后,会弹出“发票作废执行结果”提示框;
6、选择【空白发票作废】页签;
7、在发票类型下拉列表中,按类型筛选空白纸质发票,点击【查询】按钮;
8、勾选所需要作废空白发票,点击【发票作废】,弹出发票作废页面,填写需要作废的份数,点击【确认】按钮,弹出“发票作废执行成功”提示框;
9、选择【作废记录查询】页签,列表显示所有进行过作废操作的发票;
注意:
1.已开具的蓝字全电纸质发票,若被部分冲红或完全冲红,不允许作废。
2.已开具的蓝字全电纸质发票的开具日期非当月,不允许作废。
3.对于作废的发票,必须填写“作废原因”。
4.发票作废后,作废的发票金额会同步调整到当期可用授信额度。
5.在作废空白发票时,作废的空白纸质发票份数如果大于号码段计算出的发票份数,则作废不成功。
6.开票员身份无空白作废。